top of page

【 社會救助要解嚴:2023年台灣貧窮政策民意調查結果公布記者會 】

已更新:2023年10月2日



由多個民間社福團體組成的「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簡稱社救盟)9月25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公布今年8月發起的一項針對貧窮政策的全國民意調查結果,呈現當代台灣民眾對於貧窮的感受,對社會救助制度的看法,與對制度改革的期待。

社救盟指出,人民主觀感受的貧窮率與近貧率,與政府正式承認的貧窮與近貧人口之間存在巨大落差,凸顯出現行社會救助制度因戒嚴時期遺緒與嚴苛審查規定,而未如預期發揮最後一道安全網的功能。


社救盟表示,台灣的社會救助制度還沒真正解嚴,呼籲各組總統候選人應承諾積極改革社會救助制度中不合時宜的規定,才能建立讓200多萬貧窮人民與180萬近貧人民有安全感的國家。社救盟提出多項具體改革訴求,同時也要求現任中央政府不能卸責,應盡速提出預計的修法時間表,並在修法之前先以政策及行政技術啟動實質改革。


出席團體包括: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人生百味文化建構協會、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台灣社區實踐協會、興隆會所社工團隊暨社區走跳小組、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台灣新巨輪服務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南洋台灣姊妹會、勵馨基金會、崔媽媽基金會等。社救盟也邀請到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蔡培元副教授、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胡博硯教授出席,分別從社工實務與法律的研究專業角度發言。



人生百味文化建構協會創辦人巫彥德簡報政策民調結果,並由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王今暐專員代表社救盟發言,提出以下各項訴求:


一、正視貧窮人民的存在與不安全感:政府應正視200多萬被排除在社會救助體系之外的貧窮人口,每年例行統計及公布我國真實貧窮率與近貧率;中央政府統計的貧窮率要貼近人民的真實感受,而非只有加總各縣市的中低和低收入戶人數(不到60萬人,約為全國人口的2.6%)。


社救盟今年8月的調查顯示,全國約有9%的民眾認為自己處於貧窮狀態,且五年內無法脫貧。另外約有7.8%的民眾認為自己接近貧窮,只要一遇到危機就會落入貧窮。9%貧窮率與7.8%近貧率,全國共計近17%的民眾認為自己缺乏任何資本來因應生活上的危機、風險和衝擊。

同一份調查顯示,大多數的(76%)台灣人民擔憂,自己的收入難以負擔愈來愈高的物價與生活成本,包括有4成以上(40.9%)的受訪者表達了強烈的擔憂。擔憂的原因包括:收入增加的速度趕不上生活成本的增加(42%)、收入和生活成本增加的速度差不多,但沒有多餘的錢備用(37.9%)、 收入減少生活更加困難(18%)。


社救盟指出,由於收入被物價上漲抵銷了,使個人很難有餘力預防生活風險和儲備資本挺過下一次危機。就像站在水位不斷升高的河裡,面臨有一天會滅頂的恐懼,而且難以期待政府或家人的救援。這種不安全感在所有的年齡層和工作型態,都普遍很高,又以從事短期與臨時性工作的人危機感最高(86%)。


二、正視貧窮第一步--社會救助要解嚴:


社救盟呼籲,各組總統候選人應公開承諾,第一屆任期內完成《社會救助法》大幅修正,廢除戒嚴時期以來的不合理規定與不信任人民的價值觀,改革不符社會實況的陳舊規定,以強化積極救助貧困人民的安全網宗旨。


1. 廢除「虛擬收入」規定:「虛擬收入」設算制度源起於1963年的戒嚴時代,《臺灣省社會救濟調查辦法》的補充規定,後來經過多次內容變形,精神卻不斷借殼還魂,在2004年再被行政院寫入《社會救助法》的本文中而延續至今。「虛擬收入」制度預設無收入者「應該要有基本工資或行業平均經常性薪資」,60年來使無數貧困人民無法獲得低收入戶補助,更將原為保障勞工生計的基本工資誤用為排除窮人的工具。


今年屆滿60週年的「虛擬收入」規定,至今仍是台灣獨步全球、令國際學者嘖嘖稱奇的怪異法規。「虛擬收入」制度把工作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的勞動者當成不事生產的人與潛在的福利詐欺犯,體現出威權政府不信任人民的防範心態。社會救助解嚴的第一步,應該直接廢除「虛擬收入」規定,脫離戒嚴時期威權政府的價值觀。


今年8月社救盟的調查顯示,台灣民眾過半數的主流民意(53.5%)認為「虛擬收入」規定不合理,比認為合理者遠高出16個百分點。台灣民眾已經揭破,「虛擬收入」就是一件「國王的新衣」,是這個國家的公僕硬套在主人身上的不存在的收入。


2. 放寬申請低收入戶的戶籍限制:現行有關戶籍地與居住地須一致的法規,排除了大多數的無家者、許多無法入籍的租屋族,與約28萬已在台灣建立家庭、工作繳稅或扶養孩子但尚未取得國籍及戶籍的新住民,申請低收入戶的機會。


社救盟調查結果發現,約有6成的台灣人民,將近三分之二的民眾認為,即使新住民尚未取得我國國籍,也應該要有資格申請社會救助,以確保家庭經濟安全。社救盟呼籲,現行社會救助法規已跟不上社會變遷,應在原則上放寬戶籍限制。


3.低收入戶審查應優先採信任原則: 政府應優先採「信任原則」審查低收入戶申請案件,搭配事後檢舉與調查等防弊方式,取代現行過度嚴苛的事前審查。中央政府要有政策積極協助地方政府落實信任原則,才能及時接住墜落的人民


社救盟的全國民意調查也顯示,台灣多數民眾(52.5%)認為,政府應該用信任原則取代防弊原則,放寬事前審查的標準,以讓大多數需要救助的民眾及時獲得救助。如果政府想防止少數人騙取補助,等補助發放之後再透過檢舉和調查就足夠了。贊成以上做法的民眾比例已經過半,而且比不贊成者遠高出約10個百分點。


社救盟指出,從相關社政實務數據也可佐證,99%以上的大多數台灣人民都是誠實的,如果政府還不能在原則上信任人民,那人民為什麼要信任這個政府?


三、社會變遷,民心思變--社會韌性要強化


除了揚棄舊時代以來的錯誤之外,由於現今家庭的支持功能已經比過去弱化,民眾期待政府的社安網不能再躲在家庭後面,而應在扶助貧困上扮演主要角色。社救盟呼籲,各組總統候選人應公開承諾,第一屆任期內推動以下的具體政策與修法工作,使社會救助部門有能力扮演更加積極的安全網角色,以強化面對未來危機的社會韌性,包括:


4. 調整家庭總收入列計規定以貼近社會實況:現今家庭的扶助功能已經弱化,《社會救助法》現行的家戶總收入列計方式已不符合台灣社會現況。


社救盟建議:

(1) 未同居共財的尊親屬之資產,應不列入已成年卑親屬的家庭總收入。

(2) 具有歸化資格的新住民應該具有低收入戶申請資格。

(3) 新住民的外國親屬之資產,不應計入低收入戶申請人的家庭總收入。


現行「殘補式」的社會救助體系,把貧窮者的主要扶助責任都歸給家庭,政府只承擔次要的、補充性的角色。對照之下,全國民意調查顯示,台灣主流民意認為政府的救助責任應該優先於家人,至少不能低於家人的責任,顯見民心思變。有31.7%的台灣民眾認為政府應優先提供救助,不足之處再由家人協助;另有33.3%的民眾認為政府與家人應該各承擔一半的救助責任。這兩項加總起來就佔了65%,簡言之,大多數的台灣民眾認為:政府不應繼續自居為「殘補式」或「補充性」的角色,而應該承擔一半以上、優先於家人的社會救助責任。


跨國婚姻已經是常態的今天,已具台灣國籍和戶籍的新住民,申請低入補助時卻被政府把原生國父母親的資產都列入家庭總資產,即使原生國父母親不是台灣國民、也沒有住在台灣。調查結果有56%的台灣民眾認為這種做法不合理,比認為合理的人遠高出21個百分點。社救盟認為,台灣人民幫政府上了一課,主流民意願意以更友善包容的態度對待新住民,在新住民家庭需要幫助的時候伸出援手。現行的社會救助法規和行政方式已經太過陳舊,無法因應新時代的台灣社會和家庭型態。


5. 強化「階梯性脫貧」機制:《社會救助法》應參考先進國家經驗,設計友善貧窮家庭與貧窮青年的「階段式脫貧」機制,幫助中低與低收入戶逐步脫離貧困。


現行《社會救助法》第15條與第15-1條雖然設計了3+1年的寬限期,但綁的前提條件很多,各縣市各行其政而無共同準則,實務上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以「一生只能用一次」來操作,導致低收家庭不敢使用寬限期。這種情況使低收入家庭仍然面臨「斷崖式取消補助」的恐懼。


社救盟主張,在寬限期之後,政府應該根據收入逐漸減少補助,而不是立刻取消全部補助,以讓低收入家庭有機會分階段脫離貧窮。社救盟全國民意調查也發現,有八成六(86.7%)的台灣民眾贊成這類「階梯式脫貧」機制。「階梯式脫貧」有如此高的民意基礎,政府甚至可以參考英國做法,在一段期間和額度內提高補助鼓勵低收入戶提高工作收入,再依收入情況逐步調降補助。


6. 制定無家者專章及專法:為了解決目前9成以上的無家者都沒有低收入戶資格,有4成以上的無家者已經流浪超過5年以上,逐漸進入長期流浪狀態的問題,社救盟建議,《社會救助法》應增訂〈無家者專章〉,對於居住弱勢者,先把最後一道防線的破洞補起來。進一步,則應落實2017年聯合國專家審查台灣國家人權報告的建議,制定《無家者權益保障專法》,幫助人民預防陷入無家可歸之困境。美國、英國、日本與南韓都已制定無家者專法,領先我國10到30年之遙。


社救盟全國民意調查也顯示,51.8%的台灣民眾贊成對流浪一段時間的無家者直接給予低收入戶資格,比不贊成者高出9個百分點。關於流浪幾年以上可以給予低收入戶資格?贊成者中有6成以上的人認為,最多流浪3年就可以直接給予低收資格。這個結果也符合實務上的觀察,無家者會流浪這麼久代表事實上已經沒有足夠的家庭支持了。


社救盟表示,調查結果凸顯出民意和官員的差異,人民期待政府以更積極的態度、更快速的方法幫助無家者脫離街頭流浪生活,而不是以消極又嚴苛的方式,造成愈來愈多人長期無家可歸。


今年年底之前,社救盟將會陸續拜會各組總統候選人,請各組候選人陸續對社救盟的各項訴求表態,承諾大幅修正社會救助法、納入民間建議。


四、現任政府不卸責:


社救盟表示,現在距離明年1月的總統大選還有111天,現任中央政府還有3個多月的時間才會進入「看守政府」的狀態,執政心態不能消極卸責。如果有繼續執政的準備,現任中央政府也應該在今年之內透過政策與行政技術做出實質改革,並於年底之前提出預計的修法時間表,為大幅修正《社會救助法》做好準備。社救盟公開建請陳建仁行政院長,要求衛福部今年內盡速提出《社會救助法》的修法時間表。


今年4月12日,社救盟已經邀集跨黨派立委共同召開記者會,支持修正《社會救助法》並要求衛福部盡速提出修法時間表,但半年過去了,衛福部現在只是委託研究案,尚未提出預計的修法期程。社救盟指出,類似的事情4年前已經發生過,2019年衛福部面對聯合國專家的立法建議,委託學者做了無家者專法的可行性研究,學者連專法草案都幫衛福部寫好了,事後衛福部完全沒有任何推動立法的作為,去年的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審查,衛福部也沒有主動報告此事進度。


社救盟並指出,在修法之前政府可以做的事很多,公民團體與學者今年已經透過多次公聽會提出改革方案,甚至已經做出了全國性政策民調,衛福部應該可以研擬行政技術,以替代方式實質取代諸如「虛擬收入」等不合時宜的做法,不應再消極不作為,把決策責任推卸給學者和人民。


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與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委託全國公信力民意調查股份有限公司,於2023年8月11日至8月22日期間,對我國年滿18歲以上之民眾進行全國民意抽樣調查。調查方法採全國住宅電話與手機雙底冊隨機抽樣調查,由訪員進行電話訪問。有效樣本共計1,078份,信心水準為95%,抽樣誤差不超過2.99%,住宅電話與手機樣本各佔50%。樣本資料以「多變數反覆加權」方式使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及地區等人口特徵結構與母體一致。



出席團體與專家發言詳錄


蔡培元副教授發言:


貧窮率雖然有許多不同計算方式,但無論用何種貧窮率來看,都和我們現在的社會救助涵蓋人口有很大的差距,這顯示有許多經濟弱勢者無法進入社會救助體系。其中很大的原因是動產與不動產的排除,或是虛擬所得、家戶人口的計算,其中有比較不合理的地方,我這裡提出幾點:


1. 「虛擬所得」預設16歲到未滿65歲的人都應工作,這假設與現實不符,即使這些人有去工作,也不應該加計一個不存在的虛擬所得,把這些人排除在社會救助之外。如果想要鼓勵人們工作,應該要結合勞政的服務和就業支持,而不是把這些人擋在外面。而且如果你讓他們得不到社會救助支持,其實他們未來會更難去找工作。


2. 目前社會救助法對於工作能力的期待不合理,例如期待輕度的身心障礙者就應該有工作能力,或是單親家庭在孩子上小學之後就有能力去工作,但實際上我們發現很多人有困難。社會救助法用一些抽象的預設,想像這些人是可以去工作的,但卻沒有考量不同的教育程度背景、工作能力、所在地方的就業機會、家庭支持等等,沒有考量這些就預設他們有辦法去工作,我覺得這是很不合理的。


3. 虛擬所得與工作能力的預設,再加上家庭收入的計算,就會產生一些更不合理的現象。在我的研究中常看到一些個案,剛畢業的年輕人被認定為有工作能力,被預設有虛擬所得,可是他實際上可能沒有工作,或工作收入不足以支持家庭支出,像這樣的家庭如果底下還有弟弟妹妹,他被預設虛擬所得而「脫貧」之後,弟弟妹妹可能就會被取消就學相關的補助,導致這些弟弟妹妹要去打工賺取自己的學費。


4. 社會救助目前是以家戶為單位計算,但實際上家庭的資源分配可能不符合這樣的狀況。社會救助有一些例外規定可以讓社工進行訪視,將實際上資源沒有分配的家庭成員排除掉,這個制度雖然立意良善,但在執行上遇到很多問題,比如說社工訪視時可能不知道真正的家庭狀況,在一兩次的訪視之內很困難。社工也會有一些壓力,若太嚴格,個案可能會訴願、行政訴訟或找民代施壓,如果太寬鬆可能又會有圖利個案的嫌疑。這部分我們建議的改善方向,未來可以使用專家委員會來減輕個案的壓力。


目前的家庭制度,有些特殊條款,如果家庭成員沒有履行扶養義務,導致申請人陷入困境,是可以不列入家庭成員,但各縣市對於「未履行扶養義務」都有不同解讀,例如法院可能判某位家庭成員要給每個月3000元扶養費,有些縣市可能就只列計這3000元的扶養費用,但另外的縣市可能認為既然他已經履行扶養義務,就會把他家人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都列計進來,導致這個人申請不到不到社會救助。


虛擬所得、工作能力、家庭人口計算都有滿多不合理的地方,我希望藉由這個機會,呼籲社會救助法應該要被重新檢視,把這些不合理的地方都修改掉。


胡博硯教授發言:


1. 戶籍問題:戶籍制度是我國的歷史產物,這種特殊制度在世界各國其實很罕見。長久發展下來的一個結果是,常常發生「人籍分離」的現象,籍在人不在的狀況。不只是社會救助遇到這個問題,對於投票方面也是一個大問題。在社會救助方面,要救助的對象是人而不是籍啊,人才需要脫貧,籍是無法脫貧的,過度強調戶籍的結果,導致社會政策沒有辦法掌握目標群體在哪裡。戶籍是戶籍法上的要求,但在民法上的觀念並沒有戶籍這件事情,民法強調的住所地和居所地等觀念其實與戶籍是不一樣的,而這個觀念其實是可以變動的、更自由的。戶籍並不是亙古不變,更不是綁住社會救助的必然之理。


2. 戶籍問題沒有解決,國籍問題更為嚴重。新住民未取得台灣國籍或戶籍的人,我們用一刀切的方式造成社會救助有跟沒有的區別,這個方式應該備受質疑。我們明年即將要面對「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的檢視,ICERD的第11號與第30號意見書就強調了對於公民與非公民的區別待遇要極其小心,公民與非公民的區別待遇在某些方面是成立的,例如選舉權的部分可以區別;但是對於一般基本生活需求而言,則認為無法區別待遇,你必須要提出強烈合理的事由,並且必須要經過審查。所以我們現在的作法,未來在接受審查的時候就可能被質疑為什麼要做這種區別行為。


3. 虛擬收入問題:國家無法也不應強迫人民接受救助,而當人民想要接受救助時就有協力義務,就是提出申請,說明自己有被救助的必要性存在,這就是協力義務。當人民盡了協力義務之後,接下來就是調查這些事情是否為真。但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一弄了一個虛擬收入,國家虛擬人民有一筆所得,這見證了國家是懶惰的,國家本就有能力進行調查,且國家有能力嚇阻人民提出虛假和錯誤的資料,不然我們刑法的規定就是訂假的。國家對於人民的財產狀況的掌握,其實人民作假很難逃得掉。也不會為了要發1萬元補助,調查費用就超過1萬元,如果真是這樣的話,在行政效率上就不如不要調查。因此,對於國家可以完成的事情,虛擬收入的規定其實是讓國家懈怠責任,這部分未來社救法應該要變動。


4. 法律要隨著現況變化:家庭是以前設想的基本扶助單位,家庭成員有互相扶助的義務,但在實際上隨著社會的變化,家庭功能轉變之後,家庭作為基本單位就受到質疑,這件事情應該就要在社會救助法上呈現。


南洋台灣姊妹會陳雪慧秘書長發言:


全國民調中超過六成以上的人認為具有歸化資格的新住民就應該納入社會救助系統,提供其協助。五成六台灣民眾認為當新住民(有台灣國籍)在台陷困申請低收入戶時可以不納入母國的父母親。這對台灣婚姻移民而言很有意義,公部門應該參考。社會救助法對於新住民的看法非常傳統保守,是把新住民當成外人。婚姻移民有一半以上沒有取得國籍,但不代表她們是短期過客,她們在台灣居留的時間可能還比許多台商或華僑待在台灣的時間更長,十年二十年之久。她們具有歸化資格,但尚未取得國籍,在台灣的角色其實是台灣人的配偶,在家中承擔最沉重的照顧工作和家務勞動、照顧老人、生養小孩,她們在工農勞動市場中承擔最重的工作,她們有勞健保也有繳稅,但當她們生活陷困時,卻被認為「你不是台灣人」而不能被救助,這樣合理嗎?我呼籲,要選總統和立委的人不要只有在選舉時才想到新住民,應該要在最基本的人權、生存權和社會救助,把新住民納入,才是台灣社會重視的人權。


勵馨基金會洪雅莉主任發言:


社會救助法裡有一個重要觀念是以「家庭互助優先」,但勵馨長年服務的對象,無論是受暴婦女、家庭失功能、甚至遭遇家內亂倫的人,她們家人們不但沒有幫助她們,反而是造成傷害的來源。台灣在1999年就通過了亞洲第一個家庭暴力防治法,這個法的確成功讓許多婦女或被害人離開家庭暴力,但她們離開家庭後卻馬上就陷入貧窮,因為很多受家暴婦女從進入庇護所到獨立生活,到真正的自立平均都需要2年的時間,這2年是她們最需要經濟扶助的階段,但卻無法得到社會救助法的扶助,因為她們的家戶所得會被跟施暴的先生計算在一起,即使是前夫的收入都可能被計算,但事實上先生的所有收入和財產都不是她能夠使用的,甚至她因為過去遭受經濟的權控和暴力而在負債之下離開家庭,但社會救助法卻完全無法幫助到她們。現在好不容易要開始修社會救助法,我們真的是殷殷期盼,因為很多婦女都需要在經濟扶助上藉由低收入戶獲得社會救助法的保障,幫助她們更快地回到穩定生活,這是我們勵馨最大的期盼。


台灣勞工陣線洪敬舒主任發言:


國際上對基本工資的定義除了工作所得以外,這個收入還要能維持一個家庭現在與未來的生活需求。所以基本工資除了當下的生活因應以外,還具有未來風險儲備金的角色。國際上這幾年都面臨物價波動對基本工資的挑戰,能否足以維持勞動者基本的尊嚴生活。所以把基本工資放在社會救助的標準上會讓二者混為一談,因為社會救助的邏輯上是已經無法支應當下所需,又何來儲蓄?結果你拿一個有儲蓄概念的標準放在社會救助制度,等於是把這些本來有需要的、應該得到整個國家支持的人排除得非常嚴重。這就會讓人們誤解為,基本收入或者說最低工資就是整個社會的貧窮標準。但從我們勞工團體的角度看,不應該如此看,我們認為基本工資應該是維持基本生活尊嚴的標準,這是我們勞工團體對於基本工資的一個期待。


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李盈姿秘書長發言:


接下來對「廢除虛擬所得」及「申請低收入戶應放寬戶籍限制」這兩點多作陳述。

虛擬所得源自1963年戒嚴時代,至今已經不合時宜,虛擬所得制度預設無收入者有「基本工資」及「行業平均經常性薪資」,將保障勞工生計的基本工資誤用為排除窮人的工具。以無家者來說,平均薪資為6,500多~8,500多元,離基本工資26,400元相去甚遠。依「108年台北市遊民生活現況調查」統計,街頭無家者列冊低收入戶者僅不到一成,多數因為列計虛擬所得而被排除。再以一定比例無家者賴以維生的粗工來說,營建工程業的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平均薪資為30,770元,實際上亦遠高於無家者的粗工收入。而主計處統計,低於基本工資的人數約佔全國人口40%以上,顯見基本工資遠高於全國底層10%人口的收入上限。因此,以「基本工資」及「行業平均經常性薪資」為虛擬所得的預設,其實直接排除了真正經濟陷困者的申請資格。虛擬所得的設立其實隱含政府對人民不信任的防弊思維,但以台鐵逃票率僅1%左右,以及根據【社會救助制度展望研討會】中,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科員的公開發言,計算出有騙取補助之虞的申請案件數僅佔0.12%,顯示政府為了極少數的不誠實者制定了極其嚴格的防弊制度,排除了多數申請者,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


而現行有關戶籍地與居住地須一致的法規,排除了大多數的無家者、許多無法入籍的租屋族,與約28萬已在台灣建立家庭、工作繳稅或扶養孩子但尚未取得國籍及戶籍的新住民,申請低收入戶的機會。無家者有相當高比例露宿於戶籍地以外的縣市,且還有因為無實際居住地,行政上實地訪察困難的事由,被排除了申請資格。除無家者外,亦有許多遷移外縣市工作或就學的租屋者,因多數房東不同意租客設籍,而成人籍不合一現象,同樣無法申請福利補助。這些都讓實際生活陷困的民眾,被排除在申請大門之外。在此份問卷調查中,有51.8%民眾同意露宿一定時間以上的無家者,政府應予以通過低收入戶認定免再審查,同意者中61.2%的民眾認為流浪達3年的無家者可以直接給他們低收入戶資格,而有86.3%(累積百分比)的民眾認定流浪5年以上的無家者應直接給他們低收入戶資格,因流浪如此長的時間,足以顯示其喪失經濟能力及家庭支持。


台灣社區實踐協會周千荷社工發言:


現行在社會救助法中規定家戶列計的方式,無條件包含了申請人的上下一代,過去因為台灣農業社會的大家庭型態,確實家庭的關係是十分緊密的,但現在的形態已經轉變,根據內政部統計,已經有超過OO的家庭型態是屬於小家庭,尤其對於已經成年的青年而言,即使生活遇到困難也不會向父母求助,因為不想造成父母的負擔,也認為父母沒有必要再養育已經成年的自己,但我們的社會救助法所無條件地算入父母的財產,把父母提供成年子女經濟支持視為理所應當,這樣的觀念跟所謂的「啃老族」有什麼不一樣?


我聽過很多單親的家長跟我說,他沒辦法通過低收的申請,因為他的父母有財產,但他們跟爸媽關係不好,父母對於提供他們幫助的意願也很低,他們說:「我爸媽的觀念比較傳統,當初不支持我離婚」或是「爸媽不支持我未婚生下這個小孩,但是我很愛我的小孩」我知道當他們說這些話的時候都是十分無力且心碎的,因為連最親近的父母都不願意支持他們做出的決定。


我們看見這些單親的家庭,還有每一個在困境中的青年努力地想為自己的家庭負起責任,但是卻不被任何人支持,這真的是台灣人民想要的社會嗎?


我們總是說,新住民在台灣社會是重要的一份子,新住民在台灣的人口已經達到將近70萬人,然而社會救助法卻規定新住民在取得台灣國籍前無法申請低收。以我們服務的其中一個單親家庭阿美為例,他當初因為結婚來台灣,但是在台灣因為與越南家家鄉有很大的文化差異,語言也不通,在台灣生活對阿美來說一直不太自在,但是為了讓小孩能在他熟悉的環境成長、接受台灣的教育,阿美還是決定留在台灣,直到小孩成年獨立。但身為單親家長的阿美,如果想要有取得社會救助的資格,就必須要先取得台灣國籍,相對就必須放棄越南國籍,這會影響到他以後沒辦法回到越南生活,這是要求阿美在她的身分認同、他下半輩子想要的生活跟提供孩子穩定的生活環境做出選擇。對於單親家庭、對於經濟弱勢的照顧,我們應該要更放寬條件,讓真正有需要的家庭可以獲得協助。


除了放寬取得社會救助的資格以外,我們也認為政府應該完善就業服務措施與脫貧政策,對於經濟弱勢的家庭而言,並不是工作就可以解決問題,穩定工作與好好生活往往是人所需要面對的兩難。在社會救助法中,對於就業服務的定義狹隘,只局限於政府以及就業服務處所提供的培訓課程或工作訓練,卻沒有看對於基層家庭而言,生活種各種突發狀況、家庭的不穩定性、長期高勞動對身體帶來的負擔,都影響著家庭無法好好地累積經濟資本與社會資本,對一個家庭而言,至少要穩定工作2年才有辦法靠自己的能力來應對生活中的意外,現行的脫貧政策中,只要有穩定工作的收入,隔年可能馬上就會取消補助,然而家庭根本還無法穩定,對於經濟的焦慮可能使人轉向選擇勞動條件差的黑工或是非典型就業,這都無益於基層家庭走向穩定的生活甚至是脫貧。


我們的社會救助法很奇怪,他的旨意在幫助有困難的家庭,但卻因為各種規定使人陷入更深的兩難中,在穩定居住與取得補助穩定生活之間,在獨立工作與穩定生活之間,在自己的身分認同與小孩的穩定生活之間,這些本應該是基本的人權,不應該互斥的選擇,卻使得在經歷這些選擇的人們感到更加的無助。


崔媽媽基金會張思恩社工師發言:


  崔媽媽基金會長年服務弱勢對象找屋、搬家、租屋補助、租屋糾紛等事項,每年都至少有2000人次以上的諮詢電話,近年來發現儘管社會住宅及中央及地方政府租金補貼政策執行多年,目前仍有許多房東表示不願讓房客申請租金補貼或遷入戶籍,甚至威脅若有上述情事將不續約或調漲租金。然住籍不合一,就無法符合社救法規定的審核標準,無法申請到低收入戶資格,房東儘管願意讓房客申請租屋補助,服務對象也會因無法取得低收資格而影響到租屋補助的金額,難以有效減輕服務對象的租屋負擔,導致這些弱勢民眾經常在居住危殆的邊緣掙扎,也常有因欠租而被違法驅趕的情形。


  我們也觀察到有許多獨居長者儘管已經離婚,仍會列算已經數十年沒有聯繫的子女的收入,導致每月僅領能有中低老人生活津貼7759元,而台北市的獨立套房動輒上萬元,就算可以幸運地找到租金低廉的簡陋房屋,讓服務對象申請租屋補助全額折抵租金,7759元也不足以支付都會區高昂的生活開支,更罔論需再負擔額外租金的服務對象,經常面臨有一餐、沒一餐的狀況,因不論公私部門其他長期性的經濟扶助資源有限,使得社工還要四處尋求其他補助,來填補低收入戶補助所無法提供的支出缺口。


  而在政府興建的社會住宅部分,現有的數量難以承載這些為數眾多、經常被租屋市場排除的弱勢民眾,現行的租金雖有實施分級租金補貼,經濟最弱勢民眾仍難以負擔政府所定價的租金,以廣慈社宅為例,最便宜的套房第一階租金就要7300元,僅領有7759元補助的長者完全無法負擔,而台北市低收入戶第二類的長者也僅領有14,117元,扣除租金後,每月生活費僅剩不到7000元,難以負擔生活中的基本開支,使得社會住宅雖立意良善,但無形中仍排除不少僅能仰賴低收入戶補助生活的民眾。就連具有社宅分級租金收費的台北市都是如此,更遑論只有市價六四折的中央及其他地方社宅更是付不起。


  綜上所述,顯見目前台灣目前的居住問題、居住成本已嚴重影響到許多弱勢民眾生存、安居的權利,因此崔媽媽基金會在此與各團體呼籲,社救法應一併考量服務對象的居住需求,調整現行政策的窠臼,並提供更多居住資源或整合現有的住宅政策,如公營社會住宅能依照服務對象實際收入情況設計第零階租金等,才能真正涵納服務對象的居住需求,並在安居的基石下,支持服務對象去面對生活中的種種挑戰。



170 次查看0 則留言
bottom of page